夫妻两人性格不合,好聚好散总是常情,但离婚后各种矛盾总会存在,而这些分歧大多与孩子有关。这里讲的两个案例一个是父母闹离婚,结果双方都不肯要孩子,一个是前妻改了孩子的姓,父亲提出拒付儿子的抚养费。
“我从事民事审判9年,审理各种离婚案件数百起,这种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案例还是今天才遇到。”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昨日提醒市民,夫妻双方离婚时,一定要理性地妥善解决好子女抚养问题,确保子女能够顺利、健康地长大,确保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不受损害。
A 、两人离婚,谁也不肯要孩子
余女士和杨先生经人介绍在2008年6月结婚,后来两人的宝宝小浩出生了。婚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且有性格差异,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余女士表示,两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至于小浩,“我目前没有工作,没有房产,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所以无力承担小孩的抚养权;而他经济条件比我要好得多,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杨先生抚养,我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
杨先生也同意离婚,但他表示,小浩目前才3岁多,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我自身的生活处理能力较差,目前工作的时间漂浮不定;家中还有年事已高的母亲,所以根本没有照顾抚养小孩的能力……但愿意尽最大能力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既然双方都认为自己无能力直接抚养,且都要求由对方直接抚养小孩,那案子该如何判呢?记者昨日从芙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最终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
钟建林是该案的审判员,他表示,由于双方自愿离婚,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对离婚不予干预。双方离婚时,应妥善解决小孩的抚养监护问题。关于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浩才3 岁多,而且他出生以来也是余女士抚养的时间更多一些,小浩在父母离婚后由母亲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规定,确定小浩暂由余女士直接抚养至10周岁;10周岁后小浩由谁直接抚养,在征求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可由余女士和杨先生另行友好协商或诉讼解决;在女方直接抚养小浩期间,男方应当给付生活费。”
B、 他生气,前妻把孩子姓改了
昨日,长沙市民周先生致电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一年前他跟前妻协议离婚,由于周先生工作出差比较多,于是协议小孩由前妻抚养,自己每个月去儿子的幼儿园探望一次。
“我最近两个月比较忙,所以很久没去看他了。前几天去看孩子,看到他又长高了很是高兴。”可让周先生疑惑的是,同学们现在都管自己儿子叫王某某(以前是周某某)了,而且儿子还答应。周先生打电话问前妻才晓得,原来前妻前几个月跟王先生结婚了,为了生活方便,也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她把小孩的姓给改了——以免以后上学填相关的资料时,父亲一栏跟儿子不是同一个姓,不好解释。周先生甚是气愤:“自己儿子现在跟别人姓了……我和前妻交涉说,要不就是将儿子的姓氏恢复成自己的,要不就是自己拒付儿子的抚养费。”
【专家说法】
律师认为,周先生的前妻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行使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周先生是有权要求前妻将儿子的姓氏恢复过来的。”
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也提醒市民,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都是不当的。“另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周先生这种‘前妻不恢复姓名就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做法是不正确的,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