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的母亲龚某与其父亲张某乙协议离婚时,约定不要父亲承担任何费用。女儿张某甲患有先天性无头发、无泪囊等疾病,父亲却不愿分担。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乙自2015年 10月21日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原告张某甲18周岁止。
2008年,张某甲之母龚某与其父张某乙结婚,2009年1月1日生育张某甲。2014年4月28日,龚某与张某乙因感情不和,在华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张某甲由龚某抚养,张某乙不承担任何费用。龚某与张某乙离婚后,张某甲一直随龚某生活,在华容县城关镇某小学读书至今,张某乙未承担任何抚养费。另查明,张某甲患有先天性无头发、无泪囊等疾病,张某甲的母亲龚某无业,其父亲张某乙现在华容县城关镇从事餐饮业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张某甲在其母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虽一直随其母生活,但原告之母与被告张某乙均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原告之母与被告张某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龚某抚养,被告不承担原告任何费用,但这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张某乙提出由其承担生活费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支持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现在华容县城关镇上学,且患有疾病,综合各方面考虑,原告的抚养费确定为1000元为宜,又因父母均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义务,故原告的抚养费1000元应由父亲和母亲各负担50%即5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