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
■案件回放
托父母探望儿子惹官司
据主审法官介绍,2006年11月份,经法院调解,张家口的张某与妻子许某离婚,婚生子林林(化名)随许某一同生活,张某可以定期探望孩子。但由于张某在外地工作,长期以来,探望孩子的“任务”就交给了自己的父母。
去年2月1日,张某的父母将林林接回家中一起生活,第三天才将林林送回到许某身边。许某不愿意让张某的父母接走孩子,认为张某接走孩子一起生活才是合情合理的。据此,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张某的父母行使探望权违约,只同意张某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
张家口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不仅仅是看望子女,还应当包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探望人与子女共生活、一起沟通与交流,保障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按照《婚姻法》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故一审判决张某的父母今后未经许某许可,不得擅自探视林林,张某在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周六上午8时将孩子接回家中,同一周的周日下午6时由许某接回。
■律师说法
从法律上说判决没问题
律师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孩子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本案涉及的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
点评: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权呢?这就得另当别论了。若已离婚的夫妻双方无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条件地探望孙子外孙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离异的父亲或母亲,特别是行使监护权的一方在再婚后,对小孩原来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异议,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还坚持探望孙子外孙,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探望权。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认为探望孙子是无可非议的,不体谅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新《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