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患乙肝丧失子女抚养权案

日期:2021-11-26 作者:

导读:丈夫患乙肝,妻子主张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我国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向法院起诉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

前夫王兵身患乙肝,为了保证女儿能健康成长,前妻梅女士将其告上法庭,索要抚养权。11月28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梅女士抚养,被告王兵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300元。

梅女士在诉状中称,她和前夫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1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女儿一直随她的父母生活。2004年12月8日,她和前夫双方自愿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但实际上女儿一直由她独立抚养,前夫一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前夫在体检中发现患有乙肝,具有传染性,不适合抚养女儿。为了能让女儿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她抚养;前夫从变更起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200元,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各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夫妇二人离婚后,双方均有权获得抚养权,但是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婚生女在出生后的较长时间里,都同原告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且双方离婚后的一年多时间,也随梅女士生活,其更能适应梅女士及其家人的生活习性。同时,作为婚生女其在今后发育成长过程中,母亲更有利于正确引导和提供帮助。现王兵又患有乙肝,虽对女儿身体无必然的影响,但长期生活总对其健康不利。据此,依照《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判决双方婚生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梅女士抚养,王兵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3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

法律常识:

向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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