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判刑九年,监狱开庭判离婚

日期:2018-03-15 作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2014)包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林某,女。

委托代理人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现于庐江县白湖监狱服刑。

原告林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2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412日于庐江县白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林某其及委托代理人薛平,被告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被告许某对原告隐瞒了其婚前曾三次因盗窃被判刑的经历,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127月,被告再次因盗窃被判刑9年。被告许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其长期服刑不能履行家庭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许某口头辩称:虽然被告没有对原告讲多次判刑的事情,但被告并不是有意欺骗,现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单方面转移了共同存款即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欺骗了被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于200912月相识恋爱,20111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2012121日被告许某因盗窃被刑拘,2013529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许某被判刑以后,原告林某因独自面对生活的压力,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许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林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一般;被告许某婚前即向原告林某隐瞒了其曾多次因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婚后又不能珍惜双方感情,婚后仅1年多就再次因盗窃犯罪被抓捕,并随后被判9年有期徒刑。被告多次犯罪且屡教不改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原告林某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被告许某提出的原告转移共同存款15万元的情况,因暂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如原告确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被告许某待有证据后可依法另案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所涉姓名、日期、房屋、车牌号等均做修改或隐匿处理
     
       薛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且因被告刑期九年,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势必耽误原告青春年华,对原告来说也不公平,因此法院人性化处理,一次性判决离婚。总的来说,被告如是服刑人员,且距离刑满释放时间较长,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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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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