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离婚律师--薛平律师:配偶婚内与他人同居 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案

日期:2022-02-01 作者:

导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离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婚姻法》46条规定的离婚时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之一。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庾岭法庭据此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叶某离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原告5000元子女抚养费。

案情

199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3月生育男孩肖某。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较差。2008年8月,被告借口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10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和抚养孩子,一并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精神损害赔偿款共计1.5万元。

案件调解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且愿意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但对于原告向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被告认为,自己未离婚和他人同居属实,但这并不犯法,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办案法官耐心向被告讲解《婚姻法》4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讲到子女抚养、离婚条件、法律责任等,被告最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确实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表示愿意赔偿。原、被告双方遂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一致离婚协议,被告当场兑现了子女抚养费和损害赔偿款共计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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