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提醒: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日期:2019-11-28 作者: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

如果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忽视了部分财产,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忽略了判决,而忽略了部分财产,该如何处理呢?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情况。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现有房屋状况向法院作出了陈述,日后取得产权后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如果审理时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向法院做出陈述,法院也没有就此问题做出裁判,一旦日后一方当事人取得产权,又该如何应对呢?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角度,双方都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

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条件?在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的案件中,法院只能对已确定的财产作出裁决,这表明当事一方没有对争议的是非曲直提出异议。一旦一方不遵守所谓的协议,就有可能给另一方带来不可辩驳的问题。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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