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离婚诉讼要达成目的是什么

日期:2019-12-07 作者: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和婚姻法,婚姻解体的关键是它是否是离婚的法律主体。因此,离婚理由是当事人发起解除婚姻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理由,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如果感情被打破,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在结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在结婚后无法治愈,或者知道对方在结婚前精神不健全,或者在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如果双方在结婚登记后不在一起,就没有和谐的可能性;如果由于感情上的不和谐,离婚不允许再分居一年,丈夫和妻子对对方的义务不满意,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教育后仍然没有后悔改变表现,没有过错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也没有离婚的一方,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批评教育、惩罚、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离婚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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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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