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什么注意事项

日期:2019-12-31 作者: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什么注意事项?离婚过错造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是,只有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无过错地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权利主体看,《婚姻法》仅规定了无过错的配偶有权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其他家庭成员如要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的规定。在发生混合过错的情形下,即配偶双方都有过错,尽管二人的过错有大小之分,但都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从义务主体来看,实施违反《婚姻法》的过错行为给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的除了配偶他方,亦有可能包括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宜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的发生时间,仅在离婚时提起。 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法院难以调查取证,才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有什么注意事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无过错的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将商定的赔偿数额和付款时间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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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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