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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接到戚某女委托,为其办理离婚起诉,因2018年9月其第一次起诉委托的不是我,没有判决离婚,现希望我第二次帮其起诉离婚,并争取到儿子的抚养权。
案件经过:
原、被告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07月生育一子。
原、被告婚前未经充分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暴躁,不能理性处理家庭矛盾,常为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向,多年来原告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且被告对原告父母也不尊重,多次辱骂原告父母,婚姻不幸连累至原告家人,令原告非常痛苦。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关心较少,未能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考虑到孩子年幼需要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原告一直默默忍受,并多次和被告进行沟通,试图修补夫妻关系,但被告态度消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和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后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9年1月原告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见任何好转,且被告仍多次威胁、恐吓原告及家人,2019年被告竟然无故殴打原告父亲,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激化。
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故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
薛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法庭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在起诉状和法庭调查阶段已经详细阐述,在此代理人想强调的是,由于被告在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且有出轨行为,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使得双方家庭关系紧张,双方于2015年8月签订了《约法三章》,但被告并没有遵守约定,依然对原告殴打、辱骂,2018年8月原告搬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仍然骚扰不断,原告和家人长期处于恐惧状态,并多次报警,原告不堪忍受遂向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改正,法院于2019年1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不仅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修复,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被告仍然对原告及家人进行恐吓、威胁,2019年6月原告父亲回家途中无缘无故遭到被告殴打,双方矛盾更加激化。
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当庭对于如何改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诚意,只是为了一味拖延。在开庭审理时,双方亲友又在法庭外相互指责,发生激烈冲突。
原告认为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如勉强维持婚姻,只能导致双方的冲突越发激化,为了防止更加恶劣、不测的结果出现,请法庭在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二、如准予离婚,恳请法庭将婚生子抚养权判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
1、孩子自从小就得到原告的精心照顾,对原告的感情深厚,原告目前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离婚后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的父母目前赋闲在家,身体健康,经济状况较好,离婚后原告父母也愿意继续帮助照顾孩子。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被告性格脾气暴躁,婚后多次对原告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从原告方提供的多份报警记录以及双方签订的《婚姻生活约法三章》可以证实,孩子现四周多岁,正是性格养成的关键时期,童年对一个孩子未来的性格影响是巨大的,尤其是男孩,在一个粗野且有暴力倾向父亲的浸染下,在他幼小的记忆里,都是父亲对柔弱的母亲和自己拳打脚踢,还打砸家里的电视机家具甚至自己的玩具等等,父亲暴怒时面目狰狞如野兽,而母亲却只能无助的护着自己,试想这样的场景对一个四、五岁的孩子,内心深处会留下怎样的恐怖画面?
在座的各位,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如果您的孩子遭遇这样的梦魇,您会无动于衷吗?您难道不拼死保护自己的孩子吗,不努力将孩子争取到自己身边吗?
综上所述,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赵某某判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5日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500元。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