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又致女儿死亡,瑶海区法院判决20万精神赔偿

日期:2020-01-10 作者:薛平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做虚拟化处理)

案件经过:

原告赵**(女)、被告周**(男)于2012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615日生育长女,于201510月生育次女。

原、被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工作原因,两人一直分居两地,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5年,原告在怀孕(二胎)期间,发现被告婚内出轨,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与小三陈**断绝联系,珍惜现有的家庭,被告表示悔改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但此后被告仍然不知悔改,并且在201512月底离家与小三陈**同居生活。20166月,陈**竟然找上门逼迫原告与被告离婚,嚣张至极,在原告及邻居的斥责下陈**写下保证书,保证与被告断绝往来,但是二人的同居生活并未因此结束。20176月后,被告不顾原告反对伙同陈**强行将大女儿转学至瑶海区***幼儿园,并带着女儿与小三陈**共同生活在瑶海区***小区一间狭小公寓内,该小公寓在28楼,窗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对于小孩来说极其危险。

20171014日下午5:10分,小三陈**将大女儿反锁公寓内,不顾孩子的恳求及哭闹自行离去,孩子因恐惧爬上窗口致使其从28层高楼坠落,导致当场死亡的惨剧。原告悲痛欲绝,几度想要轻生,但是为了给大女儿申冤,遂强打精神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犯罪嫌疑人小三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周**和陈**构成重婚罪,该两起案件经肥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者陈**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因陈**原因导致大女儿坠楼死亡。女儿坠楼死亡后,被告竟然仍与陈**同居生活,为给陈**减轻罪责多次为其作伪证,被告与陈**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现原告决意起诉离婚,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如诉。

薛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我的内心非常沉重,接手本案后,每当我打开案卷,看到周**生前天真烂漫的照片,脑海中总会浮现孩子坠楼后血肉模糊的形象,自己都难以专注于案卷中的一页页材料,文字终归是冰冷的,即使用再严厉的词句谴责被告,都无法换回一条鲜活的幼小生命,但法律是严肃的,正义不能迟到,违法者理应受到严惩: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015年,原告在怀孕(二胎)期间,发现被告婚内出轨,为了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够与第三者陈**断绝联系,珍惜现有的家庭。但其非但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甚至公然将陈**带入家中共同生活。20176月后,被告强行将大女儿转学,并带着女儿与陈**共同生活在瑶海区一间狭小公寓内。被告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女儿坠楼身亡的惨剧。事已至此,被告依然不知悔改,在事发仅一个月不到的时间内,竟做出向小三陈**及其父母道歉求和好,并帮助其在公安机关做伪证并为其逃脱罪责,时至今日仍同居生活在一起。被告如此恬不知耻的行为让原告彻底心寒,原告认为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只有离婚才能彻底解决问题,现在原告离婚的态度已经非常坚决,故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请法庭在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故本案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二、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将小女儿周**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小女儿独立生活为止。

1、小女儿周**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尤其是在大女儿出事后原告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放在小女儿的身上,希望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只顾自己享乐,从未照顾、抚养过孩子,根本没有尽到过作为父亲的责任。与同婚外第三者同居,导致大女儿不幸丧生。女儿出事后不但不知悔改,反而依然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全然不顾及家庭及孩子。被告的过错导致大女儿死亡,被告已经不配作为一个父亲,悲剧不应再重演,故应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合。

2、周**是女孩,现仅有4周岁,孩子尚且年幼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在过几年就是她的成长发育期,需要母亲正确的教育去引导孩子,这是做父亲无法做到的。故将孩子判给原告将更有利于女孩的成长及发育。

3、被告20176月至今的参保基数为15000元,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用数额,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故被告每月应当支付抚养4500元。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将婚生女叶欣妍判给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叶欣妍独立生活为止。

三、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支付20173月至201810月小女儿周**的抚养费85500元(按每月4500元标准计算)。

20173月后,被告即和小三共同生活,只顾自己享乐,全然忘记了作为父亲的责任,照顾家庭、养育孩子的重担全部由原告一力承担,原告作为一个弱女子,不仅要承受婚姻变故的巨大压力,还要照顾两个女儿,短短两年头发几乎一半变白,被告理应承担之前的家庭经济负担。

四、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房产判归原告个人所有。

被告于20166 “承诺书”,自愿净身出户并达成如下协议:将全部婚前、婚后财产约定为妻子所有,并承诺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且无条理协助妻子办理相关手续。即放弃任意撤销之权利。因“承诺书”涉及夫妻之前的财产约定,故其名为“承诺书”实为“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016年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放弃任意撤销之权利。另该规定第二款“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规定仅为“可以”而非“应该”,案件判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本案中被告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并且因此过错导致大女儿坠楼身亡的悲剧。女儿尸骨未寒,被告非但不知悔改,竟不知廉耻乞求陈**原谅,至今仍然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为其减轻罪责作伪证,其行为实在恶劣至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的内容均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书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被告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三)当事人知道撤销是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本案被告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本承诺不因相关财产未交付或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影响”即放弃任意撤销之权利。故不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任意撤销权之规定。

原告今后带小女儿生活需要有一个安稳的环境、固定的住所保障孩子成长,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利的原则,请求法庭依法将涉案房产判归原告个人所有。

五、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4万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该4万元借款。

六、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依法分割被告建设银行卡中余额共计44648.19元。

七、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自20172月至今其转移、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60万元。

被告在20171017日的***公安局“询问笔录”中称述,其每月给陈**都要花8000元,另,被告于20164月购买一辆轿车登记在陈**的名下。说明被告至少自2016年开始就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在于陈**同居生活期间一直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第三者的生活费用,以此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参保缴费基数显示其每月工资至少有15000元,且其工资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孩子抚养,完全可以满足其日常生活。但自2016-2017年被告开设数张信用卡恶意透支并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属于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故自20173月至今被告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共计60万元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八、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依法分割皖A*****机动车。

九、如判决离婚,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20万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被告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不仅是婚姻的不忠,更有丧子之痛,阴影将一辈子伴随原告。且被告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非但没有丝毫悔意,反而对其同居行为变本加厉,为所欲为,丝毫不顾及原告的感受。故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款20万元。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周***判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每月15日支付给原告抚养费3000元。

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房产判归原告所有。

四、判令被告周**支付给原告赵**精神抚慰金20万元。

………

薛律师案后感言:

本案是我所代理的过最悲惨的一起离婚案件,男人出轨竟然害了自己的亲生女儿,这已然挑战了我们善良人的底线,经过和离婚案承办法官、刑事案承办法官多次沟通,瑶海区法院离婚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判了20万,可以说是超过了安徽省精神损害赔偿不超过8万判决的上限,从情感上来说,20万亦不能抚慰一个母亲痛失女儿的心201810月,肥西县法院认定第三者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人间正道是沧桑,希望两份判决对当事人有所安慰,也能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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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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