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做虚拟化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陈*女与被告王*男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双方准备购买一套房产,因陈*女婚前已经有一套房产,按当时合肥购房政策属于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较高无法拿出,双方遂于2014年7月办理了假离婚手续并购买了庐阳区金域蓝湾房产,但双方仍然一直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9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复婚后,因性格不合,经济压力大,双方矛盾日益恶化,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王*男对原告张口就骂、伸手就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到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庐阳区金域蓝湾房产。
【争议焦点】
1、双方在离婚期间购置的合肥市庐阳区金域蓝湾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涉案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对方代理意见】
原告陈*女与被告王*男于2014年7月办理了离婚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双方已经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即解除了双方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期间王*男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应属于其个人财产,陈*女无权要求分割。
【我方代理意见】
金域蓝湾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通过法庭调查阶段的审理,可以查明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双方于2014年7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就是为了购买庐阳区金域蓝湾房产,离婚后双方仍然一直共同生活,并在湖南共同做食品生意,经济上从未区分过彼此,双方后又于2015年9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被告为了独吞房产,虽然极力否认这一事实,但从双方组织的证据明显可以看出被告陈述的虚假:
1、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就已经确定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了定金,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日由原告刷卡支付了首付款,定金和首付款均是双方共同经营所得;
2、在购房后,双方仍一直在湖南做生意,期间原告还因劳累过度生病,涉案房产的装修款和用于提前还贷的款项均是双方做生意所得,该房的装修也是由原告一手操办;
3、被告所称的在双方离婚后已经陆续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不是事实,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向原告所转的几千元的小额款项都用于家庭开支,其中还包括用于房屋装修、给被告的弟妹转钱等等,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所谓的补偿款。
在刚才的庭审中,被告方试图向把双方之间的每一笔账解释清楚,但效果是越解释越混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双方实际上仍共同生活,经济上混同根本没有分开,夫妻一本账,怎么可能如被告所愿切割的清清楚楚?
综上所述,双方离婚是为了购房,即使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双方婚姻关系曾短暂解除,但双方共同购房的事实仍然成立,因为购买讼争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双方基于共同的购买意思表示,以共同出资方式购得讼争房产,且在其后以共同所得对房产进行装修和还贷,因此对该房产原、被告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讼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有,应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庭审中双方陈述,2014年7月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一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有转账,经济往来频繁。双方婚姻关系短暂解除是为了购置房产,购买诉争房产是双方共同的决定,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且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对该房产、原被告均享有财产权利,即诉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共有,应依法分割,经评估涉案房产市场价值276万元,尚欠银行按揭贷款36万元。
一、准予原告陈*女与被告王*男离婚;
二、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金域蓝湾房产*幢**室房屋归被告王*男所有,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王*男偿还;
三、王*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女房产补偿款120万元。
【薛律师结案感言】
刚刚接到案件时,其实心里没有多少底,正如对方律师所言: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因此离婚期间购置的房产表面上看确属于个人财产,但本案大量的证据又能支撑“离婚是为了购房”这一基本事实。在后期办理本案时,我们花费了很多精力调查取证,使得我方证据在每个节点上都环环相扣,没有破绽,开庭时对方张口结舌,连自圆其说的谎都撒不出来,最后法院判决平分房产,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