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信息做虚拟化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陈*女与被告王*男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军和一女王*倩,2014年9月王*男出售其婚前房产得款160万,以双方名义购买了合肥市高新区**小区房产。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到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起诉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并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产。
【争议焦点】
1、王*男婚前出售房产160万,应否认定为王*男个人财产?
2、涉案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对方代理意见】
王*男出售其婚前房产得款160万,属于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资产,从法律上仍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部分,在分割涉案房产时,应首先将该160万元扣除,剩余部分由双方分割。
【薛律师代理意见】
涉案房产虽系被告出售婚前房产所得的160万,购买了涉案房产,但该房产现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房产证上约定各占50%,该项约定应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双方对该房屋这一夫妻特定的财产已经有了事先约定。因为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房产登记机关是不可能注明房产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
【法院判决】
涉案房产、原被告均享有财产权利,应依法分割,经评估涉案房产市场价值240万元。
一、准予原告陈*女与被告王*男离婚;
二、婚生女王*倩由原告陈*女,婚生子王*军由被告王*男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小区房产*幢**室房屋归被告王*男所有;
四、王*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女房产补偿款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