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0-02-24 作者: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之和。所说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为止的这段时期。在此期间,无论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各方购置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根据最新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各类财产可以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包括:


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②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③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④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活经营活动的收益;


⑤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债权;


⑥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2)、两地分居的夫妻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其投入入伙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结婚8年内,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8)夫妻结婚8年内,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9)离婚时,双方或一方主张某些财产是个人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合肥包河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列各项亦适用于事实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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