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为化名)
【案件简介】
2016年4月张某男和蔺某女登记结婚,2017年8月生育一子,婚后男方不仅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在经济上对女方加以控制,女方无生活来源,孩子满月后就回到了娘家生活,张某男此后对妻子和孩子不管不问,2019年12月后还和所谓“初恋”关系暧昧,并向蔺某女提出离婚,蔺某女可怜孩子年幼,一直没有答应张某男的离婚要求,2020年3月,张某男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儿子由男方抚养。蔺某女痛定思痛,认为婚姻不值得再挽留,于是决定离婚,但坚决要求得到孩子抚养权。在咨询薛平律师后,将案件委托给薛律师办理。
薛律师接受委托后,查询到男方婚前有一套房产并在还按揭贷款,为帮助蔺某女取得孩子抚养权,薛律师整理了大量有利证据,提交法院。
【薛律师答辩】
一、被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加之原告张某男脾气极其暴躁,性格冲动,一言不合就对被告拳打脚踢,尤其2017年2月18日,原告认为被告回家后没有主动和其母亲打招呼,就大声呵斥被告,被告才解释一句,原告就猛扇被告耳光,将被告手机扔进马桶,甚至狂喊“你就该出去当婊子”,原告辱骂、殴打被告,丝毫未顾忌被告怀孕在身,极大伤害了被告的自尊,也伤害了夫妻感情。
被告2017年8月在医院剖腹产子,出院后的第三天,原告又对被告破口大骂并提出离婚,原告的行为让被告寒心,孩子满月后,被告就带着孩子返回父母家中居住至今。这三年,原告对被告和孩子基本不管不问,没有付出!
2019年12月,被告在淮河路步行街无意发现原告和一女子在逛街,两人态度极其暧昧,被告拦住二人质问,原告称该女子是其初恋,并称要离婚和初恋结婚,双方在街上发生激烈冲突,后由巡警带回派出所调解。其后,被告家人找原告询问情况,原告再次发作,对被告父母破口大骂,被告父亲气愤不过,仅推搡了原告一下,原告就脱光上衣要拼命,原告事后报警,诬称被告家人上门打砸,后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被告父母亦为息事宁人,不得已赔偿原告伍仟元。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对被告并无夫妻感情,对家庭也没有责任心,婚姻维持下去毫无意义,尽早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对被告来说也是一种解脱,因此被告同意离婚。
二、请求将婚生子张晓晨判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1、婚生子张晓晨自出生满月后,被告就带着小孩回娘家生活至今,三年来张晓晨一直由被告及被告父母在照顾、抚养、教育,孩子目前身体健康,活泼可爱,今年九月即将上幼儿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三年多来,张晓晨一直在被告身边长大,和母亲从感情上难以分离,况且小孩已经习惯了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宜再做改变。根据上述最高院具体意见,婚生子张晓晨应优先判由被告抚养。
2、被告现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被告父母在合肥有住房,目前被告带孩子随父母同住。被告父母身体健康,且非常疼爱外孙,这三年来也一直在帮助被告照顾抚养孩子,双方离婚后愿意继续帮助被告照顾小孩。
3、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述,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累积不超过半年,双方在孩子出生满月后,即2017年9月就开始分居,张晓晨随被告生活期间,原告就没有再照顾小孩,更是很少关心过孩子,父子感情生疏。如果张晓晨判由原告抚养,小孩将被迫和母亲分离,并且需要适应新环境,将对其健康成长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
综上,请求将婚生子张晓晨判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三、原告婚前购买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8幢604室房屋,该房的婚后还贷及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
原告在2014年购买了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30万元,还款期限是20年,原告用其个人收入归按揭贷款24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该房婚后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我方计算,原告应补偿给被告共计224560元。
【原告辩称】
1、原告方并无家庭暴力以及出轨等情况,双方离婚原因是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儿子刚出生,被告就带孩子回到娘家,原告多次去接,被告不愿意回来,并且拒绝原告父母探望孩子,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2、原告坚持要求抚养儿子,因原告有稳定的工作,被告一直都没有工作和收入,原告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且原告有住房,而被告至今借住父母家中,被告弟弟即将结婚,一家六口人居住在不足80平方的房子里非常拥挤,今后被告弟弟如再生育子女,被告需要在外租房居住,无法给婚生子张晓晨一个稳定的住所,今后入学都是问题。
3、被告一直拒绝原告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探望小孩,视孩子做为其报复原告的工具,从不考虑小孩也需要父爱,被告如此行径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
4、婚生子张晓晨是个男孩,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性格的塑造,被告长期不让原告和孩子相处,且其溺爱小孩,孩子已经表现出胆小、懦弱、不敢和同龄小孩相处的性格特点,发展下去,孩子会对自己的性别认知发生偏差;
5、原告婚前房产虽然在还贷款,但大多是原告父母在帮助还贷,且双方已经分居三年,被告对归还贷款没有任何贡献,无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
【法院判决】
1、原告张某男和被告蔺某女离婚;
2、婚生子张晓晨由被告蔺某女抚养,被告张某男每月15号前支付蔺某女抚养费1500整,至张晓晨年满18周岁止;
3、 原告张某男补偿被告蔺某女合肥市瑶海区****小区8幢604室房屋婚后还贷及其增值共计189700元整。
【薛律师编后语】
不改变小孩已经熟悉的生活环境,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案中男方虽然工作收入、住房条件均优于女方,但双方分居三年,孩子一直随女方生活,在此期间,男方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针对这一点,我帮助女方整理了大量证据,最终取得了孩子抚养权。
巧合的是,2020年4月后我连续代理了四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委托方均是女方,最终帮助这四位母亲都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当事人满意,我内心也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