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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属于未成年子女财产 父母离婚无权要求分割

日期:2021-07-31作者:

未成年子女有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但这一点往往被做父母的忽视,尤其在离婚的时候。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个人财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分割的情况并不少见,大部分都是家长不说,便无从查起。所以,为了保护孩子们的权益,爸爸妈妈们要赶紧树立起“孩子财产不能动”意识。

案例1

房产证登记的孩子名

属于孩子财产不能分

今年年初,朝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当中便涉及登记在孩子名下的一套房产。

小欣和晓峰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两人组建家庭并生下一个女儿。婚后,因晓峰存在家暴行为,小欣实在忍无可忍,在今年年初向朝阳法院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财产。

案件审理时,法官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厘清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法官询问时,双方一致表示,该房产是孩子出生后夫妻俩用共同存款全额购买的。小欣和晓峰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离婚时一并分割。

由于这套房已登记在孩子名下,形式上已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法官又仔细询问了夫妻二人。两人表示,当时这套房若登记在他们任何一方的名下两人都会有争议,只有孩子是两人爱情的结晶,所以夫妻俩最终商量将房产留给孩子,还可以做投资之用。

由于夫妻双方均承认,当初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确有赠与孩子的意思,在此情形下,法官告知二人,该房产属于子女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无权处置。最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二人没有再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例2

孩子的残疾赔偿金

夫妻离婚无权要求分割

小芳和王建均为外地来京的务工人员,双方虽然已经结婚十几年,但由于当初是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时间不长便结了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

2015年8月,小芳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存款的余额有争议,法官遂对其账户中每笔钱的收支明细逐一进行核对。

在核对收支账目的过程中,涉及到一笔15万的进账。法官询问夫妻双方了解到,2013年,两人的小孩在路边玩耍时被一辆车倒车时剐倒,造成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当时经向法院诉讼,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一笔钱,这15万系孩子受伤致残的赔偿金。

法官告知夫妻二人,残疾赔偿金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无权要求分割。

释法

未成年子女该不该有私产?

作为未成年的小孩,尚无独立生活、赚钱的能力,一切生活用度几乎都来自于父母的抚养,他能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现实中,却鲜少有父母具有这样的意识。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由朝阳法院法官宋学亮办理的。他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分割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究其原因,主要是源于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国礼记内则曰:“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可见在中国古代,孩子便不得拥有财产。

这种大家长制的观念根深蒂固,甚至一直延续至今。在很多父母眼中,就连孩子都是自己的“私产”,又何谈孩子的私产可言。

“实际上,我国目前对未成年子女合法财产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如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在观念上,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对应的是子女将来对年迈父母的赡养,是相互的,都属强制义务,不以回报为前提。所以,未成年的小孩也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宋法官告诉记者,在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比较容易发现的,相比之下,残疾赔偿金就比较隐蔽。在该起案例中,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双方对于夫妻的共同存款有争议,法官对账户进出金额逐一梳理才发现,则很有可能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掉。

还有一些财产形式更为隐蔽。如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很多都是现金形式,往往由家长代为管理。这些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不主动提出来,基本上都会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掉。

司法实践中,在离婚诉讼里,对于能够发现并确认的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官通常会以事实查明的方式在笔录中进行具体确认,而不会做实际的分割。

哪些财产是属于孩子自己的?

日常生活中,父母们就应树立起“属于孩子的财产”意识。

宋法官告诉记者,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大体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当中包括隔代的继承或赠与。当下,有很多老人会在生前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孙辈,有的财产数目相当可观;

父母置产的赠与。有许多家庭在置产时,即将未成年子女一并登记为产权人,未成年子女因此也享有房产的份额。对于这种情形,如无例外,一般可认定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赠与;

分割财产时的赠与。如夫妻离婚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份额赠与自己的子女;

财产增值。即因未成年子女财产增值产生的收益,该收益也应归属于未成年子女。

第二类是因劳力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

当中包括劳动报酬。比如未成年子女通过拍摄广告、影视作品等演出活动获得的报酬;

赔偿金。主要包括因父母伤残获取的伤残补偿金中作为子女抚养费的部分,未成年子女因侵权行为如校园伤害事故、医疗事故获取的赔偿金等,这类财产一般都具有人身依附性;

竞赛奖励。主要指未成年子女在就读期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或是其他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等;

知识产权。包括未成年子女通过科学研究创造的一些专利发明,或是通过文学创作产生的文学作品等,这其中包括稿酬等有形资产和著作权、发明权等依附于人身的无形资产。

第三类便是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物及学习、工作用具等。

解读

父母作为监护人

有管理权和适当处分权

承认未成年子女的私产,并不意味着父母完全没有权利监管。

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对于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是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但宋法官提醒,使用权仅限于和未成年子女共同使用,比如可以和孩子一起居住在孩子名下的房产中。

同时,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监护人对子女的财产也有一定的处分权。但处分权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孩子名下的房产,父母可以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代为出租,出租取得的收益归孩子所有;出于保值、增值的考虑,父母也可以将孩子的财产做适当投资,但必须是在安全性有保障的前提下;如果为改善住房条件,父母将子女的房产置换,则需在改善后的住房产权上保留未成年子女的份额。

记者了解到,在离婚案件中,当孩子的抚养权被判给父母一方后,通常附带着对孩子的财产监护权。但如果这一方的父亲或者母亲发生了侵犯孩子的财产权益的行为,另一方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财产的资格,并自己申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人。

建议

离婚时双方应报告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情况

据宋学亮法官了解,出于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几无例外地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制作清册,这是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行使管理权的首要事务。

多数国家还规定,监护人须就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定期向监护监督人或监护当局报告。在通常情况下,制作财产清册均须有监护监督人或者监护官员在场,所制作的财产清册还要交到监护当局备案。

我国目前尚未有这样的制度。宋法官表示,鉴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往往被忽视的现状,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建立起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报告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子女的离婚案件,将不得分割子女财产作为必要释明内容予以释明,并在发现子女财产后明确予以记录。

具体可以在夫妻离婚时,就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开具清单,登记造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年或按季向另一方报告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情况,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则须即时告知,以便另一方进行监护监督,如不如期如实报告,另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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