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婚后贷款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 1998 年登记结婚, 1999 年生育一子。自此乙辞职,养育孩子,直至 2005 年 3 月重新找工作上班。 2001 年夫妻贷款购买一处商品房屋,房屋总额为 38 万元,银行贷款 30 万元。因为感情破裂, 2005 年 10 月开始二人协商离婚。对于该房屋的处理二人无法取得共识。乙主张房屋由自己与儿子居住,甲认为该房屋乙未出一分钱,而且银行贷款一直是自己在偿还,因此不同意。协商未果,乙于 2005 年 12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为夫妻双方结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及根据法律规定,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对涉及到房屋部分的财产判决如下:该房屋归乙所有,乙向甲支付房屋折价款 10 万元,剩余贷款由乙继续偿还。
本案甲以房款为自己出资,房屋应归其所有的主张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规定。孩子出生后,妻子乙辞职在家看孩子做家务,直至 2005 年 3 又开始重新工作。在此期间,妻子对家庭、对孩子、对丈夫的付出、奉献与功劳是不可磨灭的。虽然我国在家务劳动补偿上尚存在立法缺陷,但作为妻子应享有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分割权是不能任意被剥夺的。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照顾妇女、儿童的方面,判决诉争房屋归乙所有,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