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美籍华人Judy女士与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关系不睦,经美国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中还认定涉及在中国的夫妻财产均归Judy女士所有。那么,对美国法院的上述判决,中国法院是否就该必须认同呢?答案是未必。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Judy女士要求全额获取夫妻双方剩余由静安法院代管款79.3万余元,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上述钱款分别由Judy女士和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均等享有39.6万余元。
1978年10月,现年56岁的美籍华人Judy女士和美籍华人丈夫Michael,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内华达州结婚。近年来,夫妇双方陆续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购买了在中国上海静安区三套住房及一个地下车位。2006年6月,夫妇双方身为静安法院涉及债务案件的被告,被判决两人应共同偿还美金30万元债务。案件经静安法院执行,将夫妻双方名下的三套房屋予以拍卖抵偿债务,另有执行剩余款项79.3万余元尚留静安法院代管。2007年2月,静安法院通知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来法院领取余款。因Judy女士在美国法院诉讼案即将判决,要求余款全部归她所有,丈夫Michael则表示反对。因双方意见不一,双方同意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涉案钱款一直留在静安法院代管。
2007年10月中旬,Judy女士提供和丈夫Michael一致确认,并由Judy女士递交给国内法院的美国法院判决文书(经我国使领馆认证),Judy女士向美国纽约州高级法院提起与丈夫Michael离婚诉讼,于2007年6月经美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共同拥有受益,均归属予Judy女士。
Judy女士向静安法院诉称,美国纽约法院判决离婚同时,确认所有在中国的财产均归她所有,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79.3万余元。Judy女士认为这笔钱款,经美国法院已经判决归她所有。还认为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现有证据显示,丈夫Michael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也不应获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丈夫Michael辩称双方已在美国离婚,而对于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因各国对婚姻及其财产的处理均受各国文化、政治和经济影响,所体现在法律内容上亦有不同。还认为美国判决对自己完全是缺乏公正性的,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静安法院认为,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对在中国法院代管的人民币79.3万余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均无异议。现Judy女士要求取得全部共有财产,并提供了无域外效力的美国法院相关判决,涉案财产系Judy女士和丈夫Michael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各半享有50%,Judy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她的主张,法院遂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