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去法院拿到了一份迟来的离婚判决书,之所以说“迟来”是因为这个案件3月份起诉、4月份开庭,但等待判决书却用了4个月。
我代理的女方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起诉时有一个男孩仅仅19个月,依照我的推算从起诉到判决最迟应当在3个月内结束,届时孩子仍然不满两周岁,抚养权判给女方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从女方2014年7月第一次起诉后,孩子就被男方家带走并拒绝女方看望,女方家也曾几次去男方家“抢孩子”,却都没有成功。
男方的意图是通过把孩子“控制”在手,给法院造成一个既成事实:孩子在我这里,如果判给女方,我就是不给,你能拿我怎样?
而法院对于孩子抚养权的执行确实有实际困难,因为两边都是孩子的亲人,一旦强制执行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矛盾,再说孩子如果被一方带走,茫茫人海,司法资源有限的法院又到哪里去找呢?
按照法律规定,本法院判决应当由本院负责执行,如果审判庭做出的判决,在执行庭难以执行,等于法院自找麻烦,所以这两年渐渐形成了一个潜在的判决习惯:孩子谁抢去就判给谁抚养!
这个案子,法院会怎么判?
四月份开庭时,我在法庭辩论阶段,强调孩子还不满两周岁,而且原告女方工作稳定且有住房,被告男方在外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能力抚养,因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抚养权判归女方应当予以支持,最后我又直接指出了男方将孩子带走,其目的就是利用今后执行难来胁迫法院判决,如法院支持被告诉求,被告目的得逞,势必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这样一针见血的辩论词是经我反复考虑后的结果,也是无奈下的被迫选择,有时捅破窗户纸、打破潜规则是需要些理性和勇气!
审判长是一位面目和蔼的女法官,对于我这样有点“犀利”的辩论意见,并没有表现出反感,却也没有倾向性意见。
但是,庭审结束后,法官却意外的给了这个案件4个月的调解期限,我暗暗觉得不妙,因为这意味着四个月后再下判决时,孩子已经满2周岁了,孩子会判给谁?
庭审以后,一直在漫长的等待中,女方满怀期待却又忐忑不安,作为律师,我只能尽力抚慰她,并经常催促法官尽快下判决,内心里特别不希望我的当事人期望落空,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当事人是一位善良、单纯的姑娘,这场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合适,男方再婚,而且性格粗暴,但姑娘还是顶着家人的反对嫁了。婚后多次遭遇严重的家庭暴力,而且男方还利用女方骗取了几十万的借贷,导致女方在婚后一直在还债,不仅每个月工资全搭进去,甚至借遍了亲友……
如果法律都不能给予她保护,还有什么能保护她?
N次沟通,N次催促后,7月底,我又一次和法官沟通,法官表示会尽快下判决,并就一些案件细节向我询问,这是好的迹象,说明法官开始写判决书了。
8月初,我再次联系法官,竟意外得知法官辞职了,辞职前判决书已经写好,现正审核中……一位即将离职的法官,在写最后一份判决书时,会是怎样的一种心情?会不会遵从于自己的本心和法律?那一刻,我已经隐约预感到了判决结果。
今天,终于拿到这份迟来的判决书,孩子的抚养权最终还是判给了女方,并且判决男方补偿女方经济损失。
这份“胜诉”得来不易,感谢法官的正义,感谢当事人的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