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 ?

日期:2019-02-28 作者:薛平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离婚律师:协议离婚后,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 ?

王某与李某是一对结婚三年的年轻夫妇,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日前,他们因感情等问题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李某配合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此后,李某认为离婚是自己一时的情绪激动,拒绝配合王某办理房子过户手续。

协议离婚中,一方不配合房产过户等此类情况较多,其原因在于,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急于离婚或赌气离婚,离婚之后开始对房产分割反悔,从而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如果遇到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产管理部门无法审查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需另一方到场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而此时,另一方往往反悔或提出苛刻条件,面对这种问题怎么解决?

很多人认为这是房产局在刁难当事人不认可离婚协议书,其实不是房管局认不认可,而是离婚协议的本质是一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合同不能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更重要的是,房管局是不可能看着单方面带来一个协议的人就给他办手续的,万一是造假怎么办,房产局不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离婚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实践中,房管部门即以此为据,对仅凭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单独办理房屋过户不予受理。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明确,就是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直接诉讼。房产局要的就是两种方法,一是双方一并过来签字,这是协商。另一种就是要一张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这就需要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属。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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