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日期:2019-03-01 作者: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2017年6月,张某某(男)与钱某某(女)因夫妻感情破裂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婚生女儿随钱某某生活,张某某每月向钱某某给付孩子1500元抚养费;二、张某某将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在离婚后过户给女儿。


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某心生悔意,觉得女儿跟随钱某某生活,把房子过户给女儿其实就相当于把房子送给了钱某某,而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本来同钱某某无关。


于是张某某心里感到十分后悔,就不愿意配合钱某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


2018年5月,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钱某某到法院起诉张某某,让张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其女儿的名下。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处理呢?是要求张某某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的名下,还是会支持张某某的想法,允许其撤销向其女儿的赠与?


要想预测一下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离婚协议是一种合同吗?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由此可见,不能简单的把离婚协议看成是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因为离婚协议不仅涉及到财产的问题,譬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同时离婚协议还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内容,譬如说两个人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由谁抚养等。


因此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的特殊协议。


当然,离婚协议既然是一种协议,也需要符合协议生效的一般要件。


譬如说离婚协议需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或者胁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等。


第二、如何看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 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将自己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子还没有办理过户之前,当事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房子还没有过户,就意味着房子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变更,因此,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就是可以撤销的。


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中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呢?


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所达成的只是一个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并不涉及到人身关系,所以才可以参照合同法里面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条件:第一,该协议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第二,赠与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


如果赠与的房产本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达成的赠与合同就不能够被撤销了。


第三,离婚协议中对个人财产的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吗?


我们先来看看赠与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1、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支付相应对价;


2、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


3、赠与是诺成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诺成的,受赠人一旦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协议即生效,而不需要实际交付;


4、赠与必须为双方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


我们再来看看离婚协议具有哪些特点:1、离婚协议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离婚协议不仅涉及处理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处理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


2、离婚协议规定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往往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另一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即使是所谓“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净身出户的一方也享有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3、离婚协议并不以双方签字作为生效条件。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之后,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合肥离婚律师网认为,在离婚协议中,一方将其个人所有财产赠与另外一方的内容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和是否离婚以及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等内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包括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是作为一个整体而达成的协议。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不能够孤立地看待和理解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够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解决了上面三个问题,我们也就知道了前面的案子法院大概会怎么判决了。


法院应该判决张某某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女儿的名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存在不同的做法。


婚姻是终身大事,结婚如此,离婚也是如此。


为了避免在离婚后和对方产生新的纠纷,规范的起草一份离婚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


而离婚协议具有其特殊之处,如果仅仅把它作为一份普通的协议或者合同来看待,恐怕就会产生诸多误解,也为今后产生新的纠纷埋下伏笔。


希望阅读了本文之后能够让你对离婚协议的特殊性有一定的了解,不要在我所说的地方中招了!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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