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律师解答: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主贷人还有义务还款吗?

日期:2020-11-02 作者:薛平律师 合肥离婚律师 合肥庐阳区离婚律师

一、离婚后房子归对方,主贷人还有义务还款吗(《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可能会有,具体要根据离婚情况来处理。


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分割进行约定,或是经法院判决归为一方所有,同时约定或者判决房子的所有人继续还贷的,那么房子所有人就要继续承担向银行还款的义务。


不过,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婚后按揭购房的,双方为共同还贷人。所以,离婚后只有离婚协议书不能解除何一方的还贷义务,因此,需要向银行申请变更主贷人或者减少共同抵押人。


否则的话,尚未解除还贷义务,另一方仍要按约定还款。


另外,实践中,离婚后还贷时会按以下确定:


1、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即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为一方所有,那么尚未还清的房贷为个人债务,法院会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判定由个人承担还贷义务。那么,也即为房子所有人离婚后要承担还贷义务。


2、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双方在结婚后以个人名义买房,银行的还贷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因为为共同还贷人,一旦双方对此做了约定,离婚时要去银行变更主贷人等。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房产贷款还未还清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安徽省律协婚姻法委员副主任,安徽卫视“帮女郎”、“家有好大事”等栏目的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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