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表示共同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因此,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签订时成立。然而,设立并不意味着协定将生效。这是因为协议的内容以解除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婚姻为前提。如果婚姻尚未解除,协议的执行就等于取消了其存在的基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离婚协议书是对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形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都应按照双方的协议履行义务。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第九条规定,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中没有欺诈或者胁迫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