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政务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的先决条件?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是贯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和维护妇女儿童利益。其中,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涵义,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离婚的诉讼中,不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同样要体现男女平等,离婚自由的原则。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审判人员的处理是非常慎重的。在庭审中允许当事人各抒已见,相互辩论,然后找出分歧焦点,划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地疏导说服工作。这是在客观上为原被告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主、协商的机会。只有在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才根据法定条件考虑是否准予离婚。
当前我国法院调处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合肥政务区离婚律师怎么样?离婚的先决条件?本条规定说明,判决离婚的条件首先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其次是经法庭调解无效,无和好可能。前者,是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所依据的准则;后者,是程序性的条件,也是审理离婚案件必经的工作步骤。二者联系密切,缺一不。具体说,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无和好的可能,应判决离婚。相反,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经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可见,“感情破裂”是评断是否准许离婚的重要标准,但也不能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对于那些即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当事人,如果经调解后表示和好,愿意共同生活下去,同样也不应判决离婚。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这个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呢?这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实状况和有无可能重归于好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