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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怎么样?针对债务问题,协议离婚该怎么处理?

日期:2020-01-07作者: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协议离婚时,在财产问题上,有必要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量的阐明,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等财产分割和育儿。 儿童问题涉及选择适当的养育方式,合理确定养育费,确定会面方式等。 在债权债务问题上,提到了共同债权债务的定性,双方负担比例的决定,债权的行使和债务履行的应有状态等。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如下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合肥蜀山区离婚律师怎么样?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的权利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进行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上的债务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也不能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双方可以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