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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肥东离婚律师: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又反悔怎么办

日期:2019-10-01作者:合肥离婚律师网

合肥的李先生和周女士是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的,并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因为两人的价值观存在差异,相处的并不是很和谐,甚至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可以引发争吵,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不合。2018年的时候,夫妻两人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曾经签订过一份协议:双方同意,财产的40%归周女士,60%归李先生所有。但是,由于李先生当时不同意离婚,这个婚最终没有离成。现在两人已经分居3年了,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周女士要求法院判离婚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情况一: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后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情况二:未离婚,对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后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况三:离婚后,对损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