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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

日期:2020-11-01作者:薛平律师 安徽合肥离婚律师 庐阳区离婚律师 包河区离婚律师

一、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分割《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人身抚慰金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不能分割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人身抚慰金,但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